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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4-05-08
●需有照顧者陪伴才可參加。
●1.參加個案應出具下列文件之一:
●生活自理可行動自如。
(1)診斷證明書(未載明失智等級者加附CDR量表)。
(2)身心障礙證明(障別為失智症)。
(3)經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之證明文件且經醫師核章,併附CDR表。
(4)CDR檢查報告載明為0.5分以上,另該個案如有BPSD,須提供經醫師核章之NPI評估量表。
●2. 失智據點之服務對象倘經確認CDR檢查報告為2分,失智據點將輔導及協助服務對象轉介照管中心媒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接受長期照顧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