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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12-19
1、 個案分派B單位以簽訂合作意向書之單位進行優先派案,遇有服務使用者、家屬指定或個管師開發有量能之新服務單 位,可先派案、嗣後補簽立合作意向書,以促進服務時效。
2、 依案主期待,原服務單位優先提供服務。
3、 B單位主動發掘個案指定關渡A單位者,優先派回發掘B單位。
4、 服務提供具可近性者優先。
5、 B單位回覆及服務進入日距列入A單位個管紀錄,以提供即時性高者優先(如:照會B單位3天內回覆照會,7天內提供服務,適時回報個案之照護狀況,保持照護團隊資訊更新,如:聯絡接聽快速、回應詳細、時效性、回覆、回報等)。
1、 個案提出更換服務單位需求時,個管員應充分了解原因,並聯繫原服務單位告知原委,經協調後仍需更換服務,應協助個案媒合新服務單位。
2、 B單位接案並服務後,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請於二週前具體提出無法提供服務原因及與個案討論可行方案,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及配合,相關紀錄交予A單位,而個案則須經由A單位評估後進行改派,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
3、 服務單位未依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服務計畫提供服務:服務人員未確實到班、核銷申報時數、時間與執行次數不符、未依規定執行服務項目或無提供服務,經A單位查證屬實後,須依規定提報照管中心並改派服務單位。
4、 個管追蹤服務品質,個案或家屬提出建議改善事項或滿意度低,A單位介入溝通協調後仍未見改善,經案家同意,重新討論照護計畫內容,則改派服務單位。
5、 A單位依衛生局特約規定須建立合作B單位服務品質追蹤和督導機制,若有單位囿於量能、持續未能提供服務超過2案時,A單位依合作意向書簽立之順序或主動提出量能之服務單位,續轉派其他合作單位。受限量能之服務單位則漸減或暫停派案;服務單位主動說明量能則恢復派案。
1、 服務提供單位發生缺失,如:案家申訴,經3次輔導或勸導未果,應依照管中心規定回報照專,並列入未來是否繼續合作之參考紀錄。
2、 單位不得圖利特定服務提供單位,亦不得向服務提供單位收取任何形式費用(抽成、派案或管理費等)。
3、 接受照會B 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依A 單位改派原則另行安排,以維護服務使用者權益。
4、 配合主管機關要求每月統計派案數並公告統計結果於本院網站首頁→長照2.0→北投社區整體A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