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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112-11-30

    病人的權利與責任

    1.依據:依據台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9月23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941792700號函辦理,依據衛生福利部102年6月14日公告「醫院住院須知參考範例」據以修正。
    2.病人的權利
    2.1.受到尊重的權利:您在醫院接受診療期間,無論何時何地,都應受到適當的尊重。且若未配戴名牌或識別證之醫事人員,您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
    2.2.隱私權受到保護的權利:您在診療過程中需要讓醫事人員知悉的病情、健康狀況等隱私,醫事人員必須遵從法律或倫理規範,善盡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漏。如果您不願意讓訪客查知您住院的訊息,請事先告知醫院。若您不願特定家屬知悉您的病情,請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或您的主治醫師,以利處理。
    2.3.接受公平待遇的權利:醫院對所有病人之權利均一視同仁,無論您的年齡、性別、種族、國籍、教育程度、地理位置、社經地位、宗教信仰、政黨所屬及其他因素,在醫療照護上您都會受到公平待遇。
    2.4.接受妥善醫療照護的權利:醫院及醫事人員應提供您妥善完備的醫療照護。您可持續接受一貫性的醫療照護或追蹤至一般療程結束,不會中途無故終止您的醫療服務。
    2.5.安全受到維護的權利:在診療過程中偶有發生意外或併發症的風險、雖然無法完全避免,但醫事人員應依循各項標準作業程序來進行診療工作,致力維護您的安全受到適當的保障,避免因醫療照護之錯誤而受到傷害。
    2.6.了解診療程序及病情的權利:秉持「病人為醫療主體」的概念,在就診及住院期間,醫師於診療時,應向您或您的家屬解說病情、檢驗、檢查相關資訊、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如果您對醫事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您可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要求說明。若您需要接受手術治療,本院依規定,會先請您或您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會先說明手術的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只有在取得您或您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下,才會為您手術及麻醉。但若情況緊急,為搶救病人性命,依醫療法規定,得先為病人手術。
    2.7.選擇診療方式的權利:診療方式常不只一種,醫事人員應向您解釋可能的診療方式,並向您提出建議。您可依據醫事人員之說明及建議來選擇對您最合適的診療方式,您有權作出與醫事人員建議不同的決定,但前提是雙方應有充分的溝通及了解,且這樣的決定不會影響醫事人員對您的服務態度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
    2.8.擇參與或拒絕臨床試驗的權利:本院為教學醫院,為提升醫療品質及促進醫學教育,培養優秀之醫療人員,會在院內執行經由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臨床試驗。若院內醫事人員向您徵詢是否同意參與臨床試驗,徵詢者有責任予以清楚地向您說明臨床試驗之相關事宜,但您有權利拒絕任何與治療無關之檢驗、測試等相關活動。您的拒絕,不會影響本院醫事人員對您的服務態度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
    2.9.取得個人病歷資料的權利:病歷資料是病人在醫院接受診療的各種紀錄,是對病人持續照護必須參考的資料。醫院為保障病人的隱私必須對病歷作妥善保存,故病歷資料不能任人隨意取得。惟當您有需要取得個人病歷資料時,您有權依規定向醫院取得個人病歷的任何資料影印或複製本。
    2.10.反映意見及申訴的權利:您有權對醫院各項服務提出意見,醫院應依據規範予以處理及回應。
    2.11.有不接受心肺復甦術(DNR)及選擇安寧緩和醫療照護之權利:您可以向醫事人員詢問以獲得上述不接受心肺復甦術、選擇安寧療護及預立選擇安寧療護等相關資訊。
    2.12.表達捐贈器官意願的權利:你可以向醫院醫事人員表達捐贈器官的意願,並取得捐贈器官相關資訊。
    3.病人的責任
    3.1.提供資訊的責任:診斷疾病的首要步驟是要了解病史。醫事人員必須知道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年齡、籍貫、出生地、居住處、職業、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宗教信仰及特殊好惡等)、主要問題、現在病況及過去病史(包括愛滋病、結核病及其他傳染性疾病)、個人嗜好(包括抽菸、喝酒、嚼檳榔)、過敏狀況、家族病史,以及您在其他地方接受的診療狀況等。對於上述資訊,您有責任詳盡地提供給醫事人員。
    3.2.配合診療的責任:疾病的診斷有時並不容易,甚至需要多項或重複檢查。在診斷期間,經過與醫事人員充分溝通之後,您有責任配合接受各種必須的診斷措施,俾使疾病能早日診斷。疾病的治療有時需要一段時間才能見效,某些疾病則必須持之以恆地服藥及定期追蹤。您有責任了解及遵從醫事人員之處方或教導,接受合適的治療。此外,在治療期間,如希望嘗試中藥或民俗療法,請先與您的醫師討論,切勿私下使用醫師處方以外的治療,以免產生副作用。
    3.3.遵守法規的責任:您有責任遵守政府頒布全民健康的相關法令及醫院之規定,如不借用他人健保卡、不作不實的病情敘述、不要求醫師開具不實的診斷證明書、外出必須請假及按時返回、支付就醫所需之部分負擔及其他醫療費用、住院期間穿著病人衣服及佩戴手圈、注意感染性廢棄物的處理等。
    3.4.尊重別人的責任:醫院是公共場所,在醫院接受診療期間,您有責任注意自己的生活起居不要影響到別人,包括:不大聲喧嘩、不竊聽他人病情、不使用毒品、不抽菸喝酒、注意個人儀容整潔及衛生、夜間注意燈光是否影響他人等。
    3.5.珍惜醫療資源的責任:由於醫療資源極為有限,每個人都有責任節約使用避免浪費。您應負的責任包括:不要求醫師以健保資源作個人之健康檢查、不要求醫師給予非治療目的之維他命丸、遵照醫師指示接受診療而不要求額外的檢查或治療、轉診時要攜帶在他院曾接受診斷的資料及影像檢查之片子及光碟等提供醫師參考。
    4.本要點經相關會議通過,公告後施行,修訂時亦同。